黑人联199414号文件-黑人联字199810号

文章介绍:

谁知道黑人联字(1989)12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它是关于转干的文件,在2000年转干是否还有效!急盼

请问你现在解决了?我的碰到的问题 和你一样,也是人事局不承认这个转干

黑政发(2004)第14号文件现在还是不是现行政策?

看看有没有新的同类型文件实行,并规定原文件废除,如果没有就还是现行政策

黑人联字(1994)26号文件

《关于如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3]245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两文必须相结合执行。对于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2004年离休老干部死亡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是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释工作。三是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但这些单位的老干部是在原来事业单位性质时离退休。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破产、转制、拍卖、租赁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精神,省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六部委下发了黑老干联字[1998]4号文件。其中第9条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性质单位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原来享受的待遇不变,“对这一问题厅字[1999]33号《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已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老干部保留原事业单位离休费标准,以后再调整工资,仍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审批,在他们病故后仍执行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3)遗属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按照黑人联字[1995]3号文件规定,遗属居住地在乡镇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县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属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市、各地区标准不是统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企业老干部遗属按照黑劳险字[1993] 34 号文件规定一般遗属居住在乡镇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0元。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2000年9月27日总局转发了黑劳社发[2000]2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原65元标准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红军遗属加发20元,抗战以后参加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黑价联〔2011〕14号文件要求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完成上级指令性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

(三)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环境监测项目。

五、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六、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原文链接:https://671922.com/12445.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14:44:29  回复
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是老干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干部病故后按政策规定处理他们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二是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拉平差距后,很多老干部造成误解,认为他们从此执行机关事业标准,因此在处理他们的后事时一方面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14:19:44  回复
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0元,红军遗属加发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发1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厅级离休干部遗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22:31:30  回复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六、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七、收费单位要严格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12:43:56  回复
人每月50元,居住在县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大庆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齐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孙吴县、嘉荫县每人每月6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加发1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7 17:03:44  回复
,如果没有就还是现行政策黑人联字(1994)26号文件《关于如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3]245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劳办发[1994]376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