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调查后知情告知制度-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文章介绍:

医疗告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

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

、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

、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

、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

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根据病情及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1

、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

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

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

、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

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

带来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院方不能仅有一人,应有相关其他人员出席;听取病人

意见时病人方也应包括第二人参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医疗告知制度的五个知道,明白,放心是什么?

尊敬的患者朋友:

欢迎您来我院就诊,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保证您的就诊顺利进行,使您尽快康复,在就诊及诊疗中请您了解“五个明白与五个知道”。

一、五个明白

看病应明明白白地检查、治疗、交费。所以,您在就诊时一定要明白,这是您的权利。

1、明白看病医疗费用和药费用到什么地方:我们在门诊和病房大厅设有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公示我院各类各种型号药品价格,我们在住院病区免费提供一张清单,列出您所使用药品及各种费用的明细单,供您核对、确认。

2、明白确诊何病:我们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您患的是什么病,同时,在门诊病历上要注明诊断,涉及到隐私及保护性医疗按规定办理。

3、明白应做什么检查: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您需要做哪些检查及其必要性和注意事项。大型检查、有创伤性检查还需要您同意签字后进行。

4、明白治疗疾病方法: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您有几种治疗方法及优缺点,帮您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法。有些治疗方案还需要您同意签字后进行。

5、明白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您所患疾病的转归、预后、预防及注意事项,以便您尽快恢复并减少或避免复发。

二、五个知道

为了给您和他人创造一个良好的诊疗环境,除了您在诊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还需知道您应尽的义务和其他事宜,即就诊中的五个知道。

1、知道应遵守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公安部、卫生部[2001]12号通告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安全,损害医疗机构财产。所以,请您维护好医院的秩序。

2、知道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行活动中享有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所以,请您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配合医护人员的合理诊疗、护理工作。

3、知道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手续: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诊断、治疗具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您有权利选择诊疗项目,对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在同意时也要履行签字手续。

4、知道治疗疾病的诊治项目和药品费用价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及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并出具药费清单和住院费用清单。

5、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在就医过程中,如果您对诊疗有异议,按下列程序解决:首先找科室主任反映情况,协商解决。若对科室解决方案不满意,门诊患者投诉到门诊办;住院患者投诉到党委办公室、 医务科、护理部。与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一起讨论、分析、拿出医院结论,进行调解。

虽经协商调解,仍对医院结论不满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有权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住院患者有权利与科室主任共同封存住院病历,也可在办理出院手续后到病案室复印客观性病历,即记录患者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字资料

知情同意权的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国《消》法及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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