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无证娱乐场所上的发言-现行条例下娱乐场所如何取缔

文章介绍:

KTV娱乐场所,除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其他证件都齐全,如何取缔?

歌舞娱乐场所要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取缔。

但是当前取缔这一概念还存在分歧。取缔是依法取缔该场所的非法行为,还是取缔该场所让该场所消失,这是一个矛盾点。

如果是取缔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那么以前可以用《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办法》已经作废,新出台的《无证无照管理查处办法》没有明确文化部门的处罚金额,也就是说,无证的歌舞娱乐场所当前是不能进行罚款,只能进行取缔。

但是取缔该违规娱乐场所,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进行。光靠文化部门是有难度的。

文化部门可采取什么措施取缔无证娱乐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进行取缔。

处罚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要怎样处理

无证经营娱乐场是触犯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结报告怎么写2015年望都县

2015 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 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 44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 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 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 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 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 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 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 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 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三、工作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 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 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 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月6 月30 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 年1 月1 日至1 月 31 日)。

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 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 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 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 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 年2 月1 日至5 月 31 日)。

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 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 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 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

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 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 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 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 年6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 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 月20 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 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 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 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 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文件要求落实职 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 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其中有关 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 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 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 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 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 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 行为。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 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 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对违反消 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 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 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 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 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 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 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 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 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 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安监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 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 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 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 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 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 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 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 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 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 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农业、 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 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 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 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 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 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 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 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便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 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组织开展相 关整治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各 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治和遏制无 证无照经营活动,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及时沟通,互相协调。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行 政公函的形式,敦促有关部门查处取缔。

对工作不落实、整 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职能部 门要确定专门联系人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每一阶段 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掌 握整治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对整治中的 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解 决。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各职能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 动,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 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讲 清政策界线,讲明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 制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要公布举报电话, 对于各类举报、投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部门 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快速处理,将无证无照 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

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 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 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全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和举报奖 励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 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 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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