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办字2001年40号-黑人联字199414号文件

文章介绍:

中国历史最早出现黑人是什么时候?

黑人进入中国是谁提出的已经不可考据。历史上最早进入中国的黑人,便属于尼格利陀人。  

2001年,与徐熙娣、柳翰雅、李威合作主演青春偶像剧《青春六人行》,在剧中饰演小巴,这是他的首部电视剧作品;之后,客串徐熙媛、言承旭、周渝民主演的青春偶像剧《流星花园》,在剧中饰演道明寺生日宴会上的来宾;同年,担任台视综艺节目《太阳计划》的外景主持。

演艺经历:

1999年,陈建州因十字韧带两度断裂,而被迫放弃球员生涯,之后被制作人王伟忠相中,签约金星娱乐,成为旗下签约艺人。

2000年,与陈晓东、容祖儿合作主演爱情喜剧电影《苹果咬一口》,在片中饰演活泼可爱且有男子气概的花有伦,这是他的首部电影作品。

2010年2月17日,陈建州与范玮琪在美国纽约共度春节期间,陈建州在新泽西篮网IZOD中心球馆向范玮琪求婚成功;同年11月6日,陈建州与交往10年的女友范玮琪订婚。

急求“桂办发[2001]40号”文件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5-22 16:18:44

摘 自: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

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6]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1年我区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还有一部分尚未安置到位。为切实解决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机关和靠财政、各类规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卫生院)至今未能安置的分流人员,按以下途径分流、安置。

(一)打破区划限制,挖掘空缺岗位安排分流人员。各县(市、区)要按人尽其才的原则,集中所有乡镇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学校的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争上岗,安排分流人员(安排到学校的需要具备教师资格)。原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参加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职位竞争;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参加事业单位岗位竞争。要采取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为分流人员提供再上岗机会。对自行联系找到接收单位的,如符合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及原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解聘劳动合同制工人。对分流人员中通过竞争未能上岗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适当放宽条件提前退休。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7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

(四)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辞职自主创业。

(五)退职。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符合国家规定退职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退职。

(六)辞退不服从安排的分流人员。对拒绝组织安排的分流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相关政策

(一)对再上岗的人员,其三年不在岗期间视为连续工龄;如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年度考核称职。

(二)在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有关规定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人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辞职自谋职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由本级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四)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分流到企业和分流后自谋职业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人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1.分流后的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两类人员中分流到企业的,在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单位)工作年限×O.3%×120个月。

2.分流后的全民所有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991年10月31日后至分流安置之月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补缴;原单位合并的,由职能并人单位补缴;原单位撤销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补缴;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3.分流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分流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从原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参保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补缴;原单位合并的,由职能并人单位补缴;原单位撤销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补缴。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做好续保工作,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对原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分流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差额部分必须补缴,退休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5.分流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要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给其本人。

(五)对适当放宽条件后提前退休的人员,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工资福利,不再给予上轮机构改革有关提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即不能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0号)有关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退职后,其每月的退职生活费为:原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截止办结退职之日的工作年限计发,具体是: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lO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其每月的退职生活费为:截至办结退职之日,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75%计发;工作年限满lO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65%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50%计发。

退职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退职后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续保,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资,按退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找到工作的,停止发放退职费。

(七)对辞退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退辞职暂行办法》(桂政办发[1996]38号)的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金。对辞退的事业单位人员,发给辞退证明书,并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辞退人员的档案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八)要积极做好分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对分流后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或续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对机构改革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流后自谋职业的,要按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分流人员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分流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符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免收。

3.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4.专为安置分流人员而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一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分流人员组建的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组建的高科技企业,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分流人员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要负总责,务必在半年内完成分流人员安置任务。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随之撤销,后续工作交由人事部门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超编的要落实分流人员的去向,空编的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除接收指令性安置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人员。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科技、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置任务。

(二)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有违自治区政策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除责令整改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要及时兑现分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需财政开支的要及时兑现。要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等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要想分流人员之所想,急分流人员之所急,对分流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切实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工作,保持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竞争上岗,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稳定。要遵守机构改革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四、其他事项

(一)2000年至2002年自治区、市、县级机构改革中未能安置的机关(包括党、政、群、团机关)分流人员以及乡镇撤并中的机关和靠财政拨款、各类规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卫生院)的富余人员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国家补贴包括有那些?

请大家参照下表填列工资表项目,下面“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放到“其他项目”中

类别 序号 项目 国家及省、市文件依据 范围和标准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 教龄津贴 劳人薪[85]40号 黑工改办[85]17号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2 教师10% 国发[1987]102号 国人部发[2006]113号 黑人联字[1988]15、22号 黑人发[2007]53号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3 特级教师津贴 教人[1993]38号 黑教联发[1993]46号 每月80元

4 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 人薪发[1988]23号 黑教委劳联字[1989]34号 每月8、10、12、14元

5 警衔津贴 人薪发[1995]12号 国人部发[2006]79号 黑人联[1995]34号 黑人发[2006]107号 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6 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劳人薪[1987]36、99号,[1990]12号  黑人字[1990]22号  每人每天0.6元、0.8元、1.0元

7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8号 黑人联字[1998]32号 每人2.2元/天

8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7号 黑人联字[1998]30号 每人2.2元/天

9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人薪发[1992]17号 黑人联字[1993]4号 每人0.6元/天

10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人发[1997]9号 黑人联字[1998]9号 每人2元/天

11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人发[1997]121号 黑人联字[1998]20号 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每人每天3.5元,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每人每天3元,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每人每天2.5元

12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3号 黑人联字[1998]48号 一等7元,二等4元,三等3元

13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人发[1997]113号 黑人联字[1998]48号 每人每天3元、4元、5元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4 党政机要部门密码岗位津贴 国人部发[2004]26号 黑人发[2004]59号 按职务级别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

15 护龄津贴 劳人薪[85]41号 黑工改办[85]16号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16 护士10% 人薪发[1988]22号 国人部发[2006]111号 黑人联字[1989]4号、黑卫人[1989]18号、黑财行[1989]第31号 黑人发[2007]42号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10%

17 卫生防疫津贴 卫防字[79]1560号 财事字[79]336号 劳总薪字[79]13号  黑卫人[1992]11号 一类30元,二类24元,三类18元,四类12元;

18 医疗卫生津贴 卫政字[79]1780号 财事字[79]399号 劳总薪字[79]185号  黑卫人[1992]10号 一级30元、二级26元,二类:一级24元、二级22元、三级20元,三类:一级18元、二级16元、三级14元,四类:一级12元、二级10元、三级8元

19 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财事字[79]351号 劳总薪字[79]129号   每人每月8至10元

20 殡葬津贴 人薪发[1994]32号 黑工改办[1986]29号 黑人联字[2000]17号 殡仪管工作人员中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员、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1 06年工改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教育津贴 人薪函[1989]7号 黑人联字[1995]12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按绝对额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档案津贴 人薪发[1994]19号 黑人联字[1996]31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文化馆(站)津贴 人薪发[1994]19号 黑人联字[1997]8号 职等工资和津贴工资之和的10%,06年工改已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保留并取消此项津贴。

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1 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   黑人函[2001]7号 每月70元,任期内发放。

2 公安刑事侦察办案补贴   黑人联字[1998]54号 市(县)公安机关和省警犬训练基地的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人员每人每天4元;地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人员局外办案每人每天5元,局内办案每人每天3元

3 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   黑人发[2001]69号 从事法医、理化检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从事痕检、照像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从事其它刑事技术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

4 国家安全机关特殊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1]124号 正厅级195元,副厅级180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135元,副科级12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105元

5 政法委津贴   黑人函[2003]75号 正厅级140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20元,副处级110元,正科级105元,副科级100元,科员95元,办事员90元

6 水利系统防汛津贴   黑人联字[1997]21号 一线工作人员每人每天5元,二线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天

7 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黑计生[1988]26号、黑财行[1988]第82号 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元

8 专职老干部工作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2]38号 每人每月100元

9 专职信访工作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1]17号 每人每月150元

10 回民补贴   黑财行字[89]50号 每人每月7元

11 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   黑人联[1997]42号 每人每月10元

12 民族乡(镇)工作津贴   黑族政[96]55号 每人每月10元

13 残联机关岗位津贴   黑人发[2004]40号 每人每月80元

请问黑人联字1999年34号文的内容是什么?

黑人联字【1999】34号,国发【1999】78号(在职人员调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副高140元,中级110元,中小学教师可提高15%后为副高161元,中级126.5元。

退休工资特种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希望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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