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官网-新疆自治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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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00)500号文件

据了解,目前新疆仍然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新劳险字[1993]103号 ) 根据该文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因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指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研究提出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在哪报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包括网上注册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四季度网上注册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11月23日14时止(北京时间);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19日至11月23日(工作时间内)。

网上注册网址为自治区财政厅WEB网站,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站完成注册。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自行选定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缴费等相关手续。凡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免试的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学历证明原件;申请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免试的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本年度珠算五级以上考试通过证明。各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报名条件,对申请部分科目免试的报考人员应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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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疆春季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5月25日起

【导语】目前,2021新疆春季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明确了,根据“2021年4月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报考简章

”可知,2021年上半年新疆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在2021年4月10日,2021新疆春季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5月25日起,下面就来了解一下考试有关情况。

1、报名时间: 2021年3月1日12:00至5日18:00

2、成绩查询:考生可于考试结束后次月25日起,登录新疆招生网或新疆教育厅门户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前往考试所在地的教育局自考办或高校考点领取成绩合格证。成绩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3、2021年新疆教师资格证官网入口:新疆自考在线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规定,考生报考每门课程须按现行标准(35元/科)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参加考试者,所交费用不退。

4、考试方式:采取纸笔考试,考生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答卷。

虽然新疆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还未开始,但是2021新疆春季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考试报名等相关事项,还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现阶段大家还是要认真备考,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如何记忆,大家可以参考前人经验不断总结自己的复习方法,加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行为,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0号《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区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主管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采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包括专控商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

(二)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维修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三)服务。包括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并接受自治区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对欺诈行为。第二章 采购方式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采用上述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货物和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价格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但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格超过5万元的同类货物和接受等价服务的。

分散采购的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为集中采购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分散采购范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致使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人须以正式公文向采购机构提供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等有关资料。

采购机构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要求。

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一般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应延长。

邀请书可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内容制定。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或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标底应当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原文链接:https://671922.com/28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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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8-23 11:21:20  回复
及其计算方式;(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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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区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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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8-23 12:12:50  回复
定的项目为集中采购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分散采购范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致使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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